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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3年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紓困貸款公告

紓困貸款公告

勞動部 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
發文字號:勞動保1字第1120158051號
附件:
主旨: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十三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」事項,並自即日生效。
依據: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。
公告事項:
  1. 一、受理申請期間:
    1. (一) 網路申請時間: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(星期五)九時起至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九日(星期五)二十四時止,逾期不予受理。
    2. (二) 臨櫃申請時間: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(星期五)至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九日(星期五)止(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),逾期不予受理。
    3. (三) 郵遞申請時間: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(星期五)至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九日(星期五)止(以郵戳為憑),逾期不予受理。
  2. 二、受理申請機關: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(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入口網站)辦理。
  3. 三、申請方式:(請擇一辦理)
    1. (一) 網路申請:符合土地銀行所定之網路簽約及對保資格者,應於受理申請期間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/一百十三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/申請,依序填妥申請資料,並完成網路簽約及對保手續,網路申請受理後即以電子郵件回傳受理成功訊息。
    2. (二) 臨櫃申請: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,並檢齊相關文件(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),親自向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。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,應提出委託書、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、戶口名簿(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)與受託人印章、身分證正本及正、背面影本一份(正本驗後發還)委託親屬辦理,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(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),由被保險人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、對保及撥款手續。
    3. (三) 郵遞申請: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,並檢附身分證影本,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(地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),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(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)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、對保及撥款手續。
  4. 四、申請貸款資格: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,得申請本貸款。但已請領老年給付、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,不得申請。
    1. (一) 生活困難需要紓困。
    2. (二) 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(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九日止)。
    3. (三) 無欠繳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。
    4. (四) 未曾借貸勞保紓困貸款,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。
  5. 五、應檢附相關文件:(完成網路申請者除外)
    1. (一) 掛號回郵信封(填妥收件人姓名、住址,並貼足郵票)。
    2. (二) 被保險人印章。
    3. (三) 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,請攜帶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、背面影本二份,以及健保卡(或駕照)正本及正、背面影本一份。
      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,請攜帶存摺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、背面影本一份。
  6. 六、貸款內容:
    1. (一) 辦理總額度:新臺幣(以下同)二百億元為原則。
    2. (二) 貸款額度: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十萬元。
    3. (三) 貸款期間:三年。
    4. (四) 貸款期間利率:自撥款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四,嗣後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報勞動部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,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,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。
    5. (五) 還款方式: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,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由借款人之土地銀行存款帳戶按月扣繳貸款本息。
  7. 七、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,且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,不得重複申請。
  8. 八、為確認被保險人無持偽冒身分證、受監護宣告、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記不再辦理貸款,及有無警示帳戶通報紀錄避免貸款無法匯入或轉出等情事,經取得被保險人同意,土地銀行得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被保險人之「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」及「通報案件紀錄暨補充註記資訊」。
  9. 九、貸款審核結果查詢: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/一百十三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/查詢網頁,查詢貸款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。
  10. 十、貸款核准者應辦手續及撥貸方式:
    1. (一) 網路申請:被保險人應於貸款資格經審核通過日起三十日內完成開戶手續,其款項由代辦銀行逕撥入帳戶。
    2. (二) 臨櫃及郵遞申請:被保險人應於貸款資格經審核通過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簽約、對保及開戶手續,其款項由代辦銀行逕撥入帳戶。
  11. 十一、本貸款契約期間,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貸款視為全部到期:
    1. (一) 被保險人死亡。
    2. (二)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。
    3. (三) 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。
  12. 十二、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,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,依本公告事項第十三點至第十五點規定辦理扣減。
  13. 十三、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,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老年給付、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時,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:
    1. (一) 為一次給付者,應全數扣減。但喪葬津貼,不予扣減。
    2. (二) 為年金給付者,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,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。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,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,應全數扣減。
      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,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,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,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,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。
      依第一項第二款或前項規定扣減後之年金給付金額低於三千元者,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僅得就年金給付金額與三千元之差額辦理扣減。
  14. 十四、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,於請領本公告事項第十三點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,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三分之一,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。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,不予扣減。
  15. 十五、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,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時,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就其未清償本息,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,代扣償還之。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,僅代扣請領金額。
  16. 十六、本貸款逾貸款期間而未足額清償者,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,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。
    本貸款公告利率調整時,前項公告利率按調整後之利率機動調整。但不得逾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。
  17. 十七、被保險人於契約期間,得提前償還本金及利息。
    被保險人於貸款契約到期後有未清償之貸款本息,於有償還能力時,應及早償還,以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,保險給付金額因扣減而不足以保障經濟生活。
  18. 十八、本次貸款各項規定在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前,「勞工保險條例」或「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」有修正時,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,並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另行辦理公告周知。
  19. 十九、「土地銀行代辦一百十三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書」、「一百十三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(樣張)」,張貼於土地銀行入口網站,或逕向代辦銀行索取。
部長  許銘春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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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訊取自: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https://www.bli.gov.tw/0020185.html